加拿大法律
(中国海外护士中心 2006-8-28)
【法律体系】
一、 法律传统
加拿大的法律主要来自不同的法律传统:即习惯法和民法。
英格兰的习惯法制度经过以往数个世纪的发展,构成了今天加拿大九个省份及两个领地的法律的基础。这套制度的规则基础是根据过去多年来不断发展,并且随着形势而改变的判案先例、司法决定和习惯做法。
魁北克省的民法则属于大陆法系,是以法兰西制度为基础,该制度的来源可追溯到拜占庭时期吉士提安皇帝的法律规则。法兰西的民法相当广泛地罗列了法律原则
,对案例的依赖程度低于习惯法。1994年1月1日对民法作了大量修订,主要的用意是要使之符合现代生活。但在公共法律方面,习惯法的原则既适用于其它省份,也适用于魁北克省。
随着时代的发展,习惯法传统的魁北克民法均发展出各自的特点,以适应加拿大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政府可以订立新法或废除旧法。国会或省议会可以通过立法,取代对同一规定的有冲突的习惯法。
有些省份设立了法律改革委员会,专门对习惯法和新立法的修正、现代化和改革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在制订新的立法时,政府和立法人员都有要受加拿大宪法的约束。在加拿大,宪法明确地规定了政府的性质,选举的方式,每个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以及联邦与省政府的立法权力。
二 刑法
刑法是公共法中的一个部分 ,专门针对刑事犯罪及其相应的惩罚。刑事罪基本定义就是一项反社会的行为,违反了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因此法律规定要对之予以惩罚。
加拿大刑事法是建立在英国刑事法基础上的,这套制度最先是由习惯和习惯法构成,其后经过几代法官的阐述而不断扩大。
根据1867年的宪法,加拿大的国会对刑事法有唯一的立法权。这一权力包括规定刑事法中的程序,但不包括规定刑事法庭的组成。各省可以对执法进行立法,包括省法庭的组织,维持和构成。加拿大的国会也可以设立法庭,以便更好地执行加拿大的法律。
在加拿大联邦成立初期,每个殖民地都有其各自的刑事法。1869年,为了建立一个适用于全国的制度,国会通过了一系列条例,专门针对一些具体的犯罪行为及其审判程序,其中最突出的是《刑事罪程序条例》,其它的条例则涉及对犯罪行为的速决裁判和即时裁判,法官的权力和司法权,以及对待青少年罪犯的程序。
(一)《刑典》
1.《刑典》的产生
1892年,加拿大的总检察长汤普森爵士提出了“刑法案”。这一法案的基础是1880年的《英国草案法典》。这上法案后来被批准,正式生效。该法案的目的是为加拿大大多数的刑法制订出规定。当时的刑法包括《刑典》,各项联邦立法与及各省所保留的习惯法。
2.新的《刑典》
1947年成立的修订《刑典》皇家委员会在1954年提出了新的《刑典》。刑法中的大部分均不在新《刑典》之内(例如证据法、毒品控制法等)。新《刑典》主要规定了一些基本原则,并特别针对违反公共秩序罪、违反热潮罪、性及道德罪、财产罪、欺诈性交易和阴谋罪等制订了一些规定。另一部分则是关于程序和惩罚的规定。在以后的四十年中,许多新修订案相继出现,涉及问题包括猥亵罪、种族灭绝罪、公开煽动仇恨罪、侵犯私人隐私罪、窃听通讯罪、劫持罪和危及飞机安全罪、赌博和彩票罪、酒醉驾车罪、儿童绑架罪和性攻击罪。
(二)最近的《刑典》修正案
1.
1993年的修正案
1993年8月1日生效的C-109法案主要是针对电子监视。它的规定为警察和执法人员窃听、监视和其它侦察手段提供了基础。新法案亦对移动电话的窃听做了规定。新法案一方面使警察必要时可以使用电子侦察手段,另一方面又保护了个人的隐私权。
1993年月1日生效的C-126
法案旨在更好地对付针对妇女的暴力,家庭暴力及虐待儿童等问题。新的修正法案包括:制定反跟踪法(又称刑事骚扰罪);允许法官禁止性犯罪分子进入公园、游泳区域、学校或操场,或出任受儿童免受性剥削和侵害。该法案规定,儿童色情物品包括:年龄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从事性行为电影、录相带或其它视觉作品。法案禁止拥有、制作或销售这类色情物品。
2.
1994年的修正案
1994年6月提出的C-37法案是对《青少年罪犯法》和《刑典》的修正。该法案第一部分建议加重对青少年谋杀罪犯的惩罚;改变对16岁和17岁重案罪犯的审判过程;允许警局之间,校委会官员及有关机构之间交流青少年罪犯的资料;允许少年法庭向其安全受威胁的公众人士透露青少年罪犯的身份;对于非暴力的青少年罪犯,减少牢狱判罪,鼓励更多的正面的社区服务教育。
1994年6月15日,C-42法案被提交国会。该法案对《刑典》和其它有关法令做出100多条修正案,旨在使法律和执法现代化。
3.
1995年的修正案
1995年2月24日提出C-72法案是针对自我毒品麻醉而订的。该法案对《刑典》的修正使得自我麻醉无法成为暴力犯罪的辩辞,例如性攻击或攻击罪。法案订立了一项加拿大人必须彼此遵守的“约束标准”;凡因过度麻醉而对自己行为失控,或不知自己行为所造成的伤害的人均属犯罪,并且是刑事过失罪。这一法案防止了罪犯使用极度麻醉作为辩护的理由。
1995年7月13日生效的C-104案是关于脱氧核糖核酸证据的收集。法官可以允许警察在刑事调查是索取DNA证据。在现代科技生活中,这是一个极为强有力的刑侦工具,它已帮助了数名无辜的“罪犯”在被囚十多年后借DNA
的力量被证明无罪,同时也将使控方成功地被控告定罪。
4.
1996年的修正案
1996年4月19日提出的C-27法案主要对雏妓,雏妓旅游业,刑事骚扰罪,和女性生殖器割礼做出了规定。
1996年5月30日提出的C-41法案意在改善儿童的抚养制度。
1996年6月11日提出的C-45法案主要对《刑典》第745条做了重大修改,该条主要是有关谋杀罪犯的假释规定。首先新法规定罪犯将不会自动获得假释听证;其次,多重谋杀或系列谋杀罪犯将无权获得假释。最后,假释陪审团必须表决一致同意,犯人才可以获得假释。而目前的刑法仅要求三分之二的多数。
1996年6月20日生效的《加拿大人权条例修正案》禁止性别歧视。
1996年6月12日提出的C-46法案建议对于性攻击、儿童性犯罪案、乱伦案、卖淫案、猥亵行为案及强奸案等各类案件中的个人申诉或作证档案,应限制接触。新法案建议,被告的律师只有在非常具体和受限制的条件下,才允许接触原告的个人档案。这些档案包括医疗、治疗、咨询、心理、儿童援助协会、学校、就业及个人日记薄记录。
【公民权利】
加拿大这一民主社会中,公民的权利通过多种方式得到保障。宪法是最基本的法律,宪法对公民的保障也是最全面的。自然司法和法庭程序保证了公正的审判。省政府都在其各自的控制范围内保障了个人权利。最后,国会及省议会的各项条例均在某一方面保护了公民的权利。
一、 国际承诺
加拿大的人权义务部分来自她在联合国的会籍,部分来自她对各项国际协定的参与。加拿大已经参加了主要的国际人权条约,其中之一允许公民直接向联合国提出申诉。这是最新的公民权利,它是在结束迫害和制订政府行为的国际准则方向走过了漫长的道路而得到的。
加拿大国务秘书部人权理事会负责向联合国提交加拿大人权状况的报告,并回答联合国有关加拿大人权的问题。人权理事会的职责还包括:
1.
改善对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民权的理解和使用;
2.
促进更好的人权政策及其研究、教育、宣传和训练;
3.
促进负责联邦与省负责人权政策的有关部门之间的合作。
二、 省级人权规定
立法中所保护的个人权利中,最基本的方面是商业、住宿和就业。由于这些均属省管司法的范围,它们大多涉及财产权或“地方及私人性质的事情”,而多数立法都是省政府的。
加拿大第一部有关人权的规定是1947年沙斯卡曲湾省通过的《权利法案》。在西部地区,由于东方人种在就业和住房方面所得到的待遇极差,因此人权在该地区是一个尤其重要的问题。此后,各省份及领地亦相继跟进,分别订立了各种规定。
虽然各省立法的措辞或涵盖范围可能有所不同,但所有的条例都有是针对同样的基本权利。它们禁止在种族,肤色,民族背景,宗教,年龄(有一定限制),性别,婚姻状况和残疾(有一定限制)方面的歧视。这些立法禁止的歧视依然是和市场有关的。房东不得因为种族关系而拒绝将房租给房客。雇主不得因为性别关系而决定服务与否。商店不得因为雇客的宗教信仰而决定是否提供服务。
许多省份现在正在制订新范围内的人权规定。通常实施新人权规定的第一个地方是政府公务员和省政府经营或资助的单位。男女同酬和防止对性倾向的歧视目前已在政府机构内实行,并将很快也将在私营机构中实施。
三、 联邦的人权保护
虽然多数的就业立法属于省政府管辖,联邦政府中也有许多雇主,其中最重要的是联邦政府本身。这些雇主必须遵守加拿大劳工法和其它的有关法令。联邦的人力资源发展部和人权委员会,基本上就是省政府的劳工标准机构和省政府人权委员会在联邦的翻版。
另一个人权机构是安拔斯门,它的历史不长,但却相当活跃。凡是认为自己遭受政府机关不公平待遇者,都可以向安拔斯门申诉。安拔斯门通常可以通过行政或法律渠道为申诉者讨回公道。几乎每个省都设有这类官员,他们对官僚系统的报告书总是有着广大的读者。
(一)《权利与自由宪章》
1.《权利与自由宪章》
《宪章》的实质和省政府的人权立法在两个方面有不同。第一,它只对法律系统和立法者有效,而省政府的立法则主要是规范私人和公司的活动。第二,宪章主要针对法律及其在法庭上的应用,而省政府立法则针对市场上的事实,例如买、卖或出租。因此,宪章提供的保护是比较宏观和原则性的,省立法的保护则是比较微观和具体的。
2.《宪章》保护的权利
当宪章中的第十条在85年4月17日生效的,加拿大的人权立法便翻开了新的一页。这并不是说许多新的权利就此诞生,而是这些权利在法庭上的地位从此确立。
《宪章》包含了几种不同类型的权利。第二条到第五条列明了民主权利。其中许多都是在此之前加拿大宪法中的“不成文”部分。这些包括选举和民主统治的保证,言论、集会和出版自由。第七条到第十五条主要是法律权利,例如未定罪前被告是无罪的,不受残酷和异常的惩罚,迅速的审判和人身保护权。第十六条至二十三条则阐明了语言权利。
由于《宪章》是宪法的一部分,因此它高于其它的法令,许多在此之前已被接受的权利现在则被提升到《宪章》的地位。这种做法有着两个重大影响,那就是“政治的司法化和司法的政治化”。
一方面,各级立法者必须竭尽全力,确保他们的立法不与《宪章》冲突。国会和省立法会已经取消了过去的一些立法,以免被法庭取消。在立法时,他们清楚地了解法庭的权力和情绪,因此必须循规蹈矩。政客们现在必须既要对人民,又要对司法负责。
另一方面,法庭也变得更为积极。法律界已开始呼吁以案例来测验《宪章》,从而为法庭解释立法的作用作出一个新的定义,一些低级法院的法官在这一方面已经走的很远。而且加拿大最高法院已经裁定,它有权审查政府每一项行为,包括内阁的功能。
4.
根据《宪章》所做的裁定
到目前为止,《宪章》已经推翻了星期天不营业法,保证了魁北克省的语言权利,取消了“被告有罪假设”条款(该条规定被告必须证明自己的清白),并且严格限制警察搜查,逮捕和讯问的行为。
1989年,最高法庭裁定卑诗省的一名法律系学生胜诉。在此之前他因为不是加拿大公民而被拒绝进入法律系就读。在判决中,法庭认为,虽然《宪章》没有明确说明不允许以国籍为歧视理由,但有关规定却允许广泛的解释。因此,法庭裁定:以国籍为基础的歧视和其它歧视相似,必须禁止。
同年8月份,人工流产的问题又再次出现在法庭上。在此之前的19个月,加拿大的人工流产法律刚刚被摩根泰勒判决所取消。在这次的判决中,魁北克高等法院推翻了原先禁止桑塔尔.戴格进行人工流产的法庭判决,这桩官司在当时极为轰动。
桑塔尔因和好的男友川伯雷分手,因此决定将胎儿人工流产。她的前男友认为他与胎儿亦有关系,便要求法庭禁止她人工流产,并在初审中胜诉。
初审结果引起了妇女团体及一些赞成人工流产人士和法律专家的极大不满。这场官司成了赞成人流合法化和反对人流合法化这两大阵营的法律大较量。
魁北克高院的判决终于使赞成的阵营获胜。而在此之前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判决中,《刑典》中人工流产条款被判无效的理由是,这结条款干扰了《宪章》中所保护的“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权利。
5.
专家的担忧
至今为止,多数与《宪章》有关的诉讼案的结果都保护了个人免受国家权力的歧视或专横之害。但也有一些专家担忧,这种趋势在将来可能会走得太远。他们认为,宪章既应保护个人,也应保护集体的权利,而与此不同的解释都可能减少集体的权利。
他们提出,有些个人希望保护他们的言论自由权利,因此拒绝在财务上支持那些和他们意见相左的大多数的行动,这就有可能危及工会运动。还有一些人提出,作为法人的大公司也可能要求原本都有只是赋予自然人的言论、财产、集会和政党程序的权利。这将使政府极难监督和规范他们的活动。
(二)隐私权和接触资讯权
隐私权和接触资讯权也是加拿大公民应享有的权利。除了《权利宪章》对个人权利提供的宪法保护外,联邦还制订了其它的法令来帮助保护加拿大人的权利。
1.《隐私法》
《隐私法》为联邦政府以任何形式收集,使用和透露个人资料的行为做了规定。它同时授权个人可以接触政府档案中关于他们的资料,并且有权要求纠正。加拿大隐私权委员便是因《隐私法》而设立的。他们负责制监督隐私法的实施,研究隐私权问题,并调查违反隐私法的申诉。
2.《接触资讯权法》
《接触资讯权法》授权个人接触联邦政府的文件。它与《隐私法》的不同之处在于,《接触资讯权法》使个人有权利接触政府档案中大量的非个人资料,而《隐私法》则授权个人可接触与他们个人有关的资料。但《接触资讯权法》也有一定的限制,例如涉及国家安全的资讯可能不让接触。被否决接触权者可向资讯委员提出申诉。
资讯委员在调查后可以维持政府的否决,或建议政府将资讯交出。隐私权委员和资讯委员只有隐私权,没有执行权。他们的影响主要来自劝说以及向国会提交的报告和咨询。
【法庭与司法】
在加拿大法庭的管理通常分为联邦、省和市三级。根据1867年的《宪法条例》,联邦政府设立了加拿大最高法庭、加拿大联邦法庭和加拿大税务法庭,省政府则设立并资助除高等法庭和魁北克省内的市法庭之外所有其它的法庭。
一、 各级司法
(1)
联邦司法
联邦司法的历史可追逆到上一个世纪。1867年的《宪法条例》授权加拿大国会设立、维持并组织联邦上诉法庭,为了更好地执行法律,还可以建立其它的法庭。根据这一授权,国会建立了加拿大最高法院联邦法院以及其它的一些专门法院。
1、 加拿大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成立于1875年,它包括一名大法官和八名次级法官,他们都由院督任命,任期到七十五岁。最高法院设在渥太华,在全国的事案情刑事案中行使广泛的受理上诉司法权,并对有关宪法的问题或立法进行考虑和提出咨询意见。
通常,案件在被上诉到最高法院之前必须先获得批准。最高法院的判决是终审性和结论性的。
2、
加拿大联邦法院
联邦法院是作为法律、平等和海事法法庭而成立的。它是一个诉状高等法庭,在民事和蔼刑事案上都拥有司法权。
该法院共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上诉法庭,共有一名大法官和十名其他法官。第二部分是审判法庭,共有一名助理大法官和十三名其他法官。
3、
军事法庭上诉庭
军事法庭上诉庭是根据1985年的《国防条例》而设的。
院督从联邦法院和其它高等法院中指定法官出任军事法庭上诉庭的法官。三名法官组成一个法官团。该法庭可以在全国各地作业,听取那些被军事法庭定罪者的上诉。该法庭的判决可以被上诉到最高法院。
4、
加拿大税务法庭
税务法庭是根据1985年的“加拿大税务法庭条例”而设立的。它取代了税务审查委员会,原委员会的成员便成为税务法庭的法官。虽然它具有诉讼法庭的地位,完全
独立于政府,但它却不受法律上的技术上证据规定的约束,因此它可以对上诉进行迅速的和较不正式的判决。
该法庭的主要工作涉及入息税的上诉,但其司法权则包括加拿大养老金计划,汽油和天然气税,就业保险金,老年保险金和退伍军人补助等。听证会可以在全国各个主要中心举行。上诉的各方有关人士可以亲自出庭或委托代理人出庭。税务法庭的裁决可被上诉到加拿大联邦法院。
税务法庭有一名大法官,一名助理大法官和多达十六名的普通法官。但为了对付法律方面的工作量,大法官可以任命助理法官到该庭。
(2)
省级司法
根据1867年的宪法,各省的立法机构可以就省内的执法制定法律,包括规定民事和刑事法院的构成、维持和组织省高等法院、地区法院和县法院的法官都是由总督任命,但诺瓦.斯高莎省和纽布郎斯威克省的假释法庭法官除外。
1971年起,育空领地和西北领地也负起了执法的责任,但刑事起诉讼依然不归领地管辖。
三 、刑事审判
加拿大法庭审判的刑事案件一般分为两种:可控罪和速判罪。可控罪多指触犯了《刑典》和其它联邦法律,例如《毒品控制法》,《食品与药品法》,《海关法》等,一般都较低为严重。速判罪一般都比较轻,例如违反市政府的规定或违反联邦和省政府的一些法律。
法庭程序的结束有几种可能性,包括:无罪开释,被告被发现不适合受审,出现“宪章”的辩论,程序推延,撤消起诉或法庭丧失了司法权。一旦被判定有罪,法官可能做出的判决包括:监禁、罚款,有条件或无条件的开释,赔偿和假释。犯可控罪的被告一旦被定罪,其面临的惩罚一般比犯速判罪的要重。
【法律服务】
一 法律服务
在加拿大的习惯法中,法律职业常被称为“合二为一”,因为执业的律师通常被称为出庭律师,同时又是咨询律师。这两个名称源自英国,前者主要是出庭雄辩,后者主要长于办公室业务和法律咨询。在魁北克省的律师相似,后者的功能则主要是准备法律文件。执业的规定是该省法令设立的。
二 法律授助
法律援助原先被认为是慈善之举,现在已被列入法律之中,由联邦和省分担开支,并被视为行之有效的司法系统中的一部分。
法律援助的发展史在各地不尽相同。有些省份是律师公会发起的;有些省份是政府发起的;有些省份则是两者之间合作产生的。
各省和领地都对刑事和民事案提供法律援助,尽管援助的金额各省不同。受援的资格主要是根据收入来决定。那些花不起律师费的人,通常都可以获得援助。
法律援助服务包括:提供咨询,代表出庭,代行行政事务,起草法律文书,谈判和解等。服务范围视地区不同而不同。
三 责任咨询
对于没有律师陪同出庭或被拘留的人,多数法庭都有责任咨询制度,以帮助这些人获得法律服务,并在必要时提供即时代理。
提供责任咨询的有时是私人律师,有时是法院律师,有时两者都有,视各地情况而定。他们有时常驻法院,有时随法庭而移动(例如育空和西北领地)。
诺瓦.斯高莎省,爱德华王子岛和沙斯卡曲湾省没有责任咨询制度,但法律援助律师通常扮演了这一角色。
【加拿大的警察服务】
加拿大的警察力量由三部分组成:
联邦警察:加拿大皇家骑警。
省警察: 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有自己独立和警察,纽芬兰警察则和皇家骑警合作,其余的各省则与皇家骑警签订合同,由骑警提供服务。
市警察: 多数市政府都有自己的警察,或者以合同的形式取得省警察的服务。截至1994年,加拿大的警务人员共有74902人,其中包括55865名宣誓警员,平均每524 个加拿大人中有一名警察。魁北克省的比例最高,平均495人世间有一名警察,受德华王子岛的比例最低,平均数597人中有一名警察。
市政府的警员总数为31,454人,另有3,430个皇家骑警提供合同服务。警局中的女性比例在1993年为22.7%,1994年为23.9%,正式警员的比例为9%。
一、 皇家骑警
1873年成立的西北骑警主要是为了维持西北地区的治安。该支警力对西部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1920年,在更名为加拿大皇家骑警后,其职责亦有扩大。总部由里加纳迁到渥太华,同时在各省都设立了分部。
皇家骑警目前和各省份和领土完整地,及二百个市镇签有提供警务服务的合同。骑警的的分局现在已经达到707个,并且还有罪案分析实验室和现代化的训练中心。但对于皇家骑警,客最喜欢的可能还是那些传统的手执长矛的仪仗马队表演。
二 、安大略省警局
安大略省警局成立于1909年10月13日,当时只有45名警员。1921年重建以后,警员人数增加到165人。目前安大略省警员人数高达4549人,是北美规模第四大的警察队伍。
安大略省警局属于一个政府机构,它是总检察部和安大略省惩教服务局的一部分。警局局长被称为专员,其下有两名副专员和九名总监。
为了开展警察业务和行政业务的方便,所有的行动被分为三个部门,每个部门由一个总监负责。全省按地理划分为16个区,每个区由一个督察负责。
根据《安大略警察服务条例》的规定,安大略省警局负责在没有警察局的地方执行联邦和省的法律,维持交通秩序,执行安大略省的《洒牌条例》,提供专业服务和其它警局合作,并在紧急情况中提供人力支援。
三、魁北克省警局
魁北克省警局成立于1870年,是加拿大历史最悠久的执法机构之一。1922年,该警局经过重建成以后被定名为魁北克省警局。
1968年的《警察条例》和1972年的《修正案》规定,魁北克省警局的正式名称应为法文的Surete
du Quebee, 并向各个调查委员会提供协助。
在警局的局长之下有五名副局长。全省划为
9个警区,112个分局。